如何解读车险“高保低赔”现象
近日,保险行业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刚刚因“无责免赔”问题备受质疑不久,央视又曝光了车险行业存在所谓“ 高保低赔”现象。不明就里的媒体再次一拥而上,于是乎“利用行业潜规则和霸王条款牟取暴利”、“涉嫌价格欺 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论调甚嚣尘上,本来就颇多争议的保险业又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遭遇信任危机,保险公 司和行业协会似乎也百口莫辩。作为保险监管部门,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也疲于应付,只好以“开展完善机动车 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制度方案调整完善工作”为由,再施缓兵之计。那么, 作为保险行业的从业者,我们如何来解读和看待车险中的“高保低赔”现象?且当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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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高保低赔”现象
媒体报道中所谓的“高保低赔”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按新车购置价计算和缴纳保费,在车辆发生全损时却只能 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把它作为一个个案,确实让人觉得有不公平、不合理之嫌,但如果放到保险行 业整体经营规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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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何说“高保低赔”现象被误读
(一)新车购置价并非车损险保险金额唯一的确定方式。目前车险条款规定车损险保险金额可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 价、车辆实际价值、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三种方式确定,对此消费者有选择权。如果保险公司强制要求以 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以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的原因
1.目前车损险费率的厘定是以新车购置价作为精算定价的依据,由于车辆实际价值变动性很大,以此为基础进行 定价的难度较大,对于保险公司目前的精算技术而言缺乏可操作性。那么,以新车购置价作为定价的依据是否就意 味着消费者因此而多交保费呢?其实不然,无论是按何种方式作为定价依据,精算定价是以赔付成本为基础的,只 要赔付成本不变,保险最终的价格就不会改变,如果按实际价值定价,保险金额降低了,但保险费率就会相应上升 ,消费者需要交纳的保费并不会因此而减少。
2.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其实是“足保足赔”,有利于保护绝大部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车损险为不定值保险, 即承保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的最高限 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核定标的价值,并按是否足额投保确定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因此,车损险作为不定值保 险决定了其投保时,保险金额的确定与赔付时的保险价值之间会有一定的差异,因而就算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车 辆每月都在折旧,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与投保时的价值还是会存在差异。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视为足 额投保,无需按比例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将采用新零配件修理进行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机动 车的折旧情况。事实上,全行业2010年数据显示,部分损失案件的占比达到了99.914%,这说明,占有 绝对多数的部分损失客户都能享受到新车购置价投保带来的便利。
3.作为不定值保险,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视为不足额投保,理赔时需按比例赔偿,如果销售人员没有在售前向客 户解释清楚,客户往往难以接受,非常容易产生理赔纠纷;如果销售人员解释清楚了,大部分客户还是倾向于按新 车购置价投保。
4.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如果承保时以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理赔时却不执行按比例 赔偿,就会使这种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成为变相的价格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有些公司在部分地区的电销产品价 格之所以远低于传统产品,不仅仅是优惠了15%,还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动了手脚,承保时按实际价值收取保 费,理赔时还是全额赔付。因而很多地方的行业协会对于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签订了自律协议,防止不正当 竞争。
(三)作为不定值保险,发生全损时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符合保险业的损失补偿原则,不能让投保人因此而获得额 外利益,
Brandon Roy Shoes,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也是国际保险业通用的准则。
(四)现行车险条款规定车损险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金额可以自动恢复,也可能导致出现“低保高 赔”的现象,
Kevin Garnett Shoes| after smarter。如果一个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损失较大的保险事故,却都未全损,其累计的赔偿金额有可能超过保险 金额,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低保高赔”现象。也就是说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消费者既有可能吃 亏,也有可能占便宜,但这些都是小概率事件,并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条款整体的合理性,整体上看还是均衡的。 全部损失客户的占比仅约为0.086%,数量及概率均非常小,在费率厘定时,将全损及部分损失进行一并计算 ,也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
(五)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 然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后,有可能不 发生保险事故,也有可能发生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发生部分损失也可能发生全部损失。以新车购置价来 确定保险金额,发生全损后只能获得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此类消费者如果觉得自己吃亏了,那么缴纳了保费而又 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人无法获得任何赔偿的消费者是否觉得自己更亏呢?是否因此让保险公司退回保费呢?因而这 种误解的产生还是消费者对保险业特殊经营规则的认识存在偏差。
三、如何应对“高保低赔”现象的争议
虽然媒体和消费者将车险“高保低赔”视为“霸王条款”有一定的误解,但并不表明保险业就可以熟视无睹,泰然 处之,而恰恰说明了还有很多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是提高精算技术,完善车险定价模式。我国车险的经营时间短、经验数据缺乏,客观上也存在车型种类繁多,规 范程度低的现象,
Dwyane Wade Shoes,需要我们不断积累数据,提高精算技术,逐步完善车险定价模式。在车险定价上,可考虑按照新旧车的风险程度 、不同车型的安全系数来确定费率。车损险也可以考虑分设全损险和部分损失险,确定差异化的定价方式,以维护 “小众”利益。
二是加强对于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教育和诚信教育,售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告知客户不同定价方式的利弊,做到 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买保险,减少保险纠纷。
三是加强对于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教育和普及,充分利用具体保险案例,深入浅出地让消费者加深对保险行业特殊经 营规则的认知和理解。
四是提高保险行业的危机公关能力,当发生此类行业性事件时,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及时站出来回应,消除 消费者的误解和对行业的负面影响,避免以讹传讹,使事件扩大化。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每一个行业总是在争议中不断发展和壮大的。随着保险消费者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 对于保险行业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这对保险行业并非坏事,反而有利于推动保险行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
(作者:电子商务部 童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