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何某向朋友张女士借款15万元,没有出具借条。2008年2月,何某与张女士结为夫妻,但 当初的那笔借款并未因两人的关系变化而改变性质,
replica watches store。张女士认为,那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一直要求何某归还。为此,何某于2009年3月31日向张 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
此后,何某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张女士近10万元。但去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此时, 何某还差5万余元没还上。发现何某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何某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40 00元。
何某辩称自己和张女士原是夫妻,结婚时装修房屋的钱是他出的,且张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万元,这些相抵后 ,他就不欠张女士钱了。
[说法]
法院认为,何某婚前向张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某应按约 定履行还款义务。现何某未如期还款,应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何某的辩解, 因其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龙飞奚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