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4 经广州警方配合?
她还表示,武汉警方去广州对徐武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警方所说的两条法律依据也不成立,因 为徐武当时对社会没有危害,也不是走失,不符合那两条法律条文中所述情况(详见A06版)。
她还表示,徐武被贴上了一个“精神病”的标签,他即使走出来说什么,也会被人质疑“一个精神病人的话是 否可信”。他不仅被剥夺了诉权,甚至连普通人的话语权也被剥夺了。
律师表示,
卫星导航地图,就算医院发现人没病,也要送治人同意才能放出来
疑问5 依据《人民警察法》抓人?
人身自由掌握在送治人手上
状告单位者遭便衣强行带走 理由系危害社会安全
家属答应做精神鉴定是错误
真相:7人中6名是警察
因为在医院的逻辑中,谁送来的、谁出钱给人治病,他就是监护人,就拥有了对病人的监护权“这个逻辑非常 可怕,无限扩大了送治人的权利。根据这个逻辑,假设一个公民认为另一个公民有精神病,将他送进了精神病院, 并愿意出钱给他治疗,那么,只要这个送治人不同意,这个被送到精神病院的人将永远不能出来,
手机卡监听器,即使家属想救他都不可能。”
“既然是住院治疗,我为什么不能去看我儿子?我天天去、夜里也去,他们为什么都不让我看?大门都不让我 进?”徐父前晚看到警方的官方回应之后,气得坐立不安、喘着粗气,“他们撒谎,他们冤枉抹黑我儿子。”徐武 从广州被带回已经有5日了,其家属几乎天天在医院楼下仰望着,却一直不能进去探视儿子。医院方甚至两度报警 ,称在楼下等待看儿子的徐父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代理律师黄雪涛介入此案之后,认为警方的这种说法存在明显漏洞。那张关键的小纸条到底是不是炸药配方, 那些白色粉末到底是不是制爆原材料,都没有经过质证,没有人能肯定那是什么。
原因
她指出,在面对警方指控的时候,接受审判其实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接受审判并不可怕,有了审判过程才会 有辩护过程,“我走到法庭上,让法官听到我说话,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场灾难。把进入司法程序当作一 场灾难,是老百姓的一个误区。”
她指出,这个案子没有像普通刑事案件一样,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没有检方的批捕、没有法庭的质证、没有 任何程序去验证警方的这些指控,这不是一个司法上的事实。
收治立法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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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警方介入此案并第一次拘留徐武的依据是曾在其身上搜出“炸药配方”、“电工刀”和“制爆原材 料”。
“电视台内”为何变成“马路上”?“强行掳走”为何变成“带回”?事前曾知会广州警方?“住院治疗”父 母为何不能探视?
南方台:是在我们大院里抓人!
广东律师王云松提出疑问,抓捕一个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劳师动众出动6名警察?而谁又有权利出动这么庞大 的警力去“协助厂方和医院”去抓一个并不危害社会的人?医院和厂方行驶的是私权力,警方行驶的是公权力,在 这个过程中,谁授权给它滥用公权力?
商业化运作导致医生成了法官
涉嫌爆炸未经质证不能成立
网友质疑,既然是“带回治疗”,需要抢走旁边另外一个普通公民的手机,并将徐父强行拉下车 吗?
状告单位者遭便衣跨省带走:警方称其正接受治疗
谁送的只能谁接出去
她认为,现行的精神病收治立法,只保障医生权利不保障病人权利,
窃听卡货到付款。我国精神病方面的立法是服务于“怎样方便把人抓进去”,而不是服务于“怎样保障精神病人的权 利”。
家属却失去了探视权
《人民警察法》第14条是这样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 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 其监护人。”《110接处警规则》第29条则是:“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 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徐武没有出来的救济途径
由于该案根本没有经过批捕程序、检控程序和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检察院、法院的救济渠道全都被堵死了, 这些所谓的“证据”没有通过检方的核实,没有通过法庭的质证,所以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个案件中, 只有警方的一面之词,警方的这些说法只是单方面的说法,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武汉警方的回应称,接到报警后,“派员协助厂方和医院”将人带回。
黄雪涛说,她在纽约参观时发现,在当地的精神病医院里都会设一个小型法庭,由一名法官每周到医院的法庭 主持聆讯,把上周收到的所有病人轮流带到法庭,有法律援助派出的律师代表病人,医院派出律师做代表,一位精 神科医生作为证人,分别向法官陈述自己的专业意见。
黄雪涛也提出,“谁送的谁接”这条规定毫无道理,也没有法律依据,但在整个精神病收治的实际操作中,几 乎所有的精神病院都是这样操作的。
疑问6 徐武回武汉住院治疗?
“在南方台内抓的人”为何变成“在马路上抓人”?“带回治疗”需要抢走手机,将其父亲强行拉下车?警方 执行公务为何不敢亮明身份?带回病人是否需要出动6名警察劳师动众?广州警方事前真的知情、有配合吗?既然 是“住院治疗”父母为何不能探视?由于诸多疑点无法自圆其说,对于徐武“飞越疯人院”一案,武汉警方“迟来 的回应”遭遇了该案所有知情人士以及网友的“狂轰滥炸”。
作为一个对精神病收治非常了解的律师,黄雪涛指出,精神病收治立法出了问题,怎么方便收病人就怎么立法 ,不保障病人权利。且实际操作中,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往往掌握在送治人的手上,就算是医院发现那个人没病,也 是需要送治人同意之后,才能把人放出去。医院普遍遵循的原则是“谁送的,谁接出去”。在这个案件中,警方送 徐武进来的,就必须警方同意,才能把徐武放出去,即使他的家属想把徐武接出去都不行。
一旦“精神病”就失去诉权
疑问2 带回治疗还是“强行掳人”?
在这个案件中,很明显有人利用了两位老人不懂法律这一点,欺骗了他们,导致他们做出错误决 定。
该案代理律师黄雪涛表示,医院只对徐武进行治疗,而不是监护人,所以不能限制其亲属探视病人的权利,而 父母探视子女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医院所谓的“只能周三探望”的说法不成立。医院的这种行 为是违法的,直接违反了《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如果要限制病人家属的探视权,必须要经过家人的同意。对于 医院侵犯探视权的行为,黄雪涛表示考虑起诉,
eco透视镜。
警方曾向媒体表示:“2006年12月2日,徐武扬言‘搞炸药,到北京天安门炸’。12月16日,徐武 在北京被当地警方现场查获,北京警方从其身上搜出炸药配方、电工刀及制爆原材料等危险物品,移交武汉警方处 理。武汉警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以涉嫌爆炸罪对其刑事拘留。后因诊断其为偏执型精神病,建议长期 监护治疗。”
目击者:手机被抢人被拖出来
该案代理律师黄雪涛表示,“《人民警察法》第14条不能成为警方带走徐武的依据,徐武来广州的目的是进 行精神鉴定,以此来重新获取他被剥夺的公民权利,他没有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或其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不符合该 法律条款,不需要警方采取约束措施。”
徐武一旦成了“精神病”,就失去了诉权。
飞越"疯人院"●追踪
网友质疑:既然武汉警方表示,抓徐武是“经广州警方配合”的,为什么事发当日广州警方迟迟不能核实来人 的身份,而在当日深夜11时12分,由武汉警方专门为此发函确认了全霆的真实身份之后才放人?广州警方事前 是真的知情,还是在事发之后“被配合”了?
该文称,“2011年4月19日,徐武脱离医院监护外出。武钢炼铁厂及武钢二医院当日向警方报警,请求 公安机关派员协助查找。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和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2 9条第二款规定,派员协助厂方和医院,经广州警方的配合,于27日在广州市越秀区通景食府门外马路上将徐武 找到并带回武汉,
手机窃听器是真假,继续住院治疗。”
她指出,在她所接触的精神病案例中,几乎所有的“疑似精神病人”被送进医院之后,均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没有一个人被认定为不是精神病,而被医院拒之门外的。
黄雪涛认为,造成以上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精神病的非自愿治疗商业化,正是由于精神病院的产业化运 作,有利益可追,就会有那么多不该被收治的人被收治,而且由于立法缺位,
手机窃听器购买,用医学标准替代法律标准,使得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掌控在医生的手上,医生成了法官,可以剥夺个人人身 自由。《精神卫生法》我们呼吁了很久,为什么搁置了整整26年还出不来呢?
广州警方:第二天才查清身份
黄雪涛甚至认为,“一个人被关到精神病院里,绝对比他被判刑要失去的多得多,他的境遇只会比囚犯差,不 会比囚犯好,因为他不仅没有人身自由,还有没有头脑的自由。”所以,当年他的父母答应做精神病鉴定,绝对是 一个决策性的错误。
对于“涉嫌爆炸”这样一种严重的指控,当事人徐武从来没有机会去澄清和说明,也没有机会去请别人替他澄 清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警方找到的东西到底是什么,谁也不知道,警方一家掌握话语权,当然是他说是什么 就是什么了。”
武汉警方还称,是接徐武回来继续治疗。
武汉警方称,在电视台内的抓捕行为是“经广州警方的配合”的。
律师:警方无法律依据
对于此案,黄雪涛认为,警方所称的徐武2006年涉嫌爆炸未经质证不能成立,不属于司法事实。她还指出 ,中国的精神病收治立法,立法本意出了偏差,“怎么方便收治病人就怎么立法,只保障医生的权利,不保障病人 的权利,精神病人甚至不如一个囚犯。囚犯有出来的一日,精神病人在病好之后,也可能被关一辈子 ”。
通过新快报达成委托;律师称精神病收治立法出了问题
更有激愤的网友提出,“一个正在接受采访,并且有父亲和朋友陪同的人,他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 身安全吗?有劳武汉警察从天而降,在不征得其父亲的同意下,强制带走?在这里引用《人民警察法 》不妥当。”
这样一个错误的立法思维,很容易把一个疑似精神病人送进医院,但却很不容易把一个人救出来 。
武汉警方跨省抓状告单位者遭法律界人士质疑
作为徐武,他被关进精神病院之后,根本没有可以出来的救济途径。他试图跑到北京、试图跑到广州,他去医 院鉴定,他跟媒体说话,可以看出来,他并不是想远走高飞,并不是想危害社会,他只是想分辨对错,寻找一个证 明自己不是精神病的机会,找回本该属于他、但却在“被精神病”过程中丧失了的公民权利,找回一 个人的权利。
更为离谱的是,就算是医院发现那个人没病,也是需要送治人同意之后,才能把人放出去。医院普遍遵循的原 则是“谁送的,谁接出去”。在这个案件中,医院就认为,警方送徐武进来的,就必须警方同意之后,才能把徐武 放出去,即使他的家属想把徐武接出去都不行。“假设医生认为你没病,但送治人不同意把你接出去,你就永远出 不去”。
半个小时左右,由法庭当庭裁定。如果医院认为病人无需住院,
手机窃听器真好用,就根本无需开庭,直接放人。
黄雪涛认为,中国医疗界现在所习惯使用的行规,离现在的法律观念距离太遥远,比起先进法律体系,这种操 作模式太落后了。
另外,还曾有警方表示,从徐武身上搜出了“白色粉末”,并认为这是“制爆原材料”。
武汉警方回应称,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和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29 条第二款规定,前往广州将人带回。
疑问3 协助厂方和医院?
如果当年,他能进入正常司法程序,他就不用用这种方式跑出来。
武汉警方的回应称,是将逃跑的徐武“带回治疗”。
2008年,黄雪涛曾发起成立关注滥用精神病医学的志愿者团体“精神病与社会观察”。2010年,黄雪 涛与北京益仁平中心陆军、郭彬共同启动国内首个民间精神卫生法律项目机构化运作,同年10月,发布《中国精 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在主流媒体、社会公众以及精神病医疗界引起热烈回响。
疑问1 马路上带回徐武?
黄雪涛假设:事实上,当时徐武如果不去做精神鉴定,走正规的司法程序,都不一定能被认定为有罪,即使被 认定有罪,判刑也会有一个期限,会有释放出来的一天。他至少还有一定的诉权,但现在,他什么权利都没有了, 他就有可能终身被关进精神病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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