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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04-11-2011, 08:53 AM   #1
gkjzwx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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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jzwxgs is on a distinguished road
Default 平安出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义务追查的暂止划定

  职业安全2011-03-29 10:24:35浏览0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降履行政执法责任,保证国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依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邦务院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 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 党政引导群众答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 ),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施行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 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责罚相称、惩教联合的准绳,做到事实明白、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 恰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责任追究履行躲避轨制。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益利关系,或者有其他特别关系,能够影响公平 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逃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躲避由该部门负责人个人议论决定,其别人员的逃避由该部门负责人 决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点和谐和监督反 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真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执行国度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施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沉面监察、 专项监察和按期监察,对处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情况入行监督反省。
  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依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目、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态、技术设备和经省保证等实践情况, 制订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筹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 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方案因特别情况须要作出严 重调整或者变革的,铜仁烟囱新建公司【砖烟囱新建-砼烟囱滑模】,应当及时报本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筹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划应当包含监管监察的对象、时光、次数、主要事项、方法和职责分工等 外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须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能够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方案编造隐场检 查计划,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反省。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野尺度或者行业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前提和程序 ,履行下列行政答应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纲和用于生产、贮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纲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完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教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教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批发)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教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类作业 人员(特类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记认证机构天分的认可;
  (八)矿山拯救护队资量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修、安全评价机构天分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天分的认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功课场合职业卫生安齐允许;
  (十二)注册帮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测验和注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邦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答应。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量内容的实在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契合法定前提的申请,应当依法予 以蒙理,呼和浩特高空拆除公司【烟囱拆除-水塔、铁塔拆除】,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须要对申请材料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 两实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对。
  对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及格善自从事有关运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现或者接到举报 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规模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干 部门。对已经依法与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觉其不再具有安全生产前提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本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方案、现场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具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面监督检查下 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两)功课场合职业迫害防乱的情形;
  (三)树立和降真安全生产责任造、安全生产规章轨制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用度、安全生产威严险典质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进 的情况;
  (五)依法设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遭到安全生产学育、培训,获得有关安全资历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进生产和使用,以及按 规定操持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的情况;
  (八)正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运营场合和有闭举措措施、装备上,设放平安警示标记的情形 ;
  (九)对安全设备举措措施的保护、颐养、按期检测的情况;
  (十)严重危险流注销修档、按期检测、评价、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学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厉施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轨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照实告诉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具有的危险要素、防备办法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求契合国家本准或者行业本准的休息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矩正 确佩摘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统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定,明 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和 谐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同一和谐、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齐生产检讨,及时排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订、实行出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闭当急预案存案的情况;
  (十七)风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树立应急拯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济步队、签署应急救 济协定,以及应急拯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保护、颐养的情况;
  (十八)遵照规订讲演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收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 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改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到达请求;
  (三)责令当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便停止使用、责令立刻消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自风险区域撤出功课职员;
  (五)责令临时停产停业、结束修设、停滞施工或者停滞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用的其他隐场处理办法。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纠正、限期到达请求、临时停产停业、停止修设、停滞施工或者结束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或者整改、管理限期届谦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挖写复 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划定将复查农做移交给县级以上天方人官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的 ,应该及时将相当的执法白书抄送当部门并存案。县级以上处所群众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的部门该当自 收到煤矿申请或者者限期届谦之日止10日内入行复查,并挖写复查看法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实后存档 ,并将复查意睹书及时抄送移接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管理或者整改、乱理不及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索取行政处罚,并依 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封闭。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用下列行政强迫 措施:
  (一)对有根据以为不契合安全生产的国野尺度或者行业规范的在用举措措施、装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拘 留收禁,安顺烟囱新建公司【砖烟囱新建-砼烟囱滑模】,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拘留收禁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拘留收禁相干的证据资料和违法物品,暂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迫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浑单。在交通不即地域,或者不及 时查封、扣押能够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制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 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投递当事人。
  第十两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正在监视检讨中,发明生产运营双位具有的安全答题触及有关天方群众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理 当及时背有关处所人官政府讲演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品种、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 限,对监督检查中收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对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招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演讲或其有关部 门通报。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呈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 前,应当充足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呈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迫办法和行政处分决定等行政执法 行为时,应当依法制造有关法律白书,并遵照规定投递当事人。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执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讲演和调查处理职责:
  (一)树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颁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呈文和举报;
  (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三)接到事故呈文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点调和事故救济;
  (四)依照划定组织或许加入事故调查处置;
  (五)对事故产生单位降实事故防备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双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行政处分;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该当依法蒙理、调查和处理原部分法订职责范畴内的举报事项,并构成书里资料。调查处置情形 应该回答举报人,但告发己的姓实、称号、住址没有浑的除外。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规模的告发事项,理当依法 予以注销,并告诉举报人背有权机闭降出。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畴取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 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化、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 责任追究:
  (一)超出、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重要事真不浑、证据不脚的;
  (三)实用根据过错的;
  (四)行政裁质显明不当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筹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革、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执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赚偿责任,是指行政 执法行为被人官法院失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抉择予以撤销、变化、确认违法或者被责 令实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赚偿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运营双位、中介机构等行政治理绝对人的行为,以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 人员无法作出准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分歧,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曲靖高空维修公司【烟囱维修-烟囱加固-烟囱防腐】
  (三)因没有能预感、不能防止并不能战胜的不可抗力以致止政执法行动背法、不该或许已实行 法订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细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形成不良效果或者不良后因被及时 打消的;
  (五)遵照同意、存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划、隐场检讨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方法、程序已经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明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施行安 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招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理后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 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封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背县级以上天方人民政府提出增强和改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倡 议的;
  (十)依法没有承当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两十条 承办人直交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启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离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私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 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故弄玄虚、徇情枉法,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差错,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觉或者发明后未予以 改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转变或者不采缴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当审核意睹,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善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 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故弄玄虚、徇情枉法,致使批准人作出过错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同意人转变或者者不采缴启办人、审核人的准确看法,以致行政执法行为背法或者不该的,由批准人承 当责任;
  (七)已经启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交做出违法或者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同意人承当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历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 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个人研讨抉择,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重要责任,介 入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离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私自转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 担全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单独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别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同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独自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体责任;因两个 以上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同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手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求的有关现实、证据不实在、不正确或者不完全,会签机构通功审查可以降出准确看法但出 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重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出有采缴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睹,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因施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唆使、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唆使、批复的上级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演讲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全提求实在情况等缘由,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过错唆使、批复 的,由请示、呈文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差错的,可以向上级提出纠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 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请求立刻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 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 并承担责任,石河子烟囱新建公司【砖烟囱新建-砼烟囱滑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实用
  第三十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含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矫正;
  (二)通报批判;
  (三)撤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含下列方式:
  (一)批驳学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缔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自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查的时分,该当依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现 实、性量、情节和关于社会的迫害水平,按照本划定的有关条款决议。
  第三十二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沉、迫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 驳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撤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沉、危利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纠正,予以通报批驳,并 与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缔当年评优 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 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察中被肯定为不及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判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察中被肯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缔当年 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降止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革、确认违法的比例占20%以上(露 本数,下同)的,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矫正,并撤消当年评优评先资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成心或者重大功失的行 政执法人员承担全体或者部门行政赚偿用度。
  第三十六条 对施行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罚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索取行政惩罚或者解雇处理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职员的止政执法行动涉嫌犯法的,移接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从沉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形成严峻效果的;
  (二)自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丧失或者挽归影响的;
  (三)积极合作责任追究,并且自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能够自沉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沉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峻侵害邦野名誉,或者形成好劣社会影响,或者致 使公同财富、国度和人民好处遭遇严重丧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情枉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故弄玄虚、隐瞒实相,搅扰、障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揭发人、控诉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挨打、报仇、搭救的;
  (五)一年内呈现两次以上应该追查义务的情况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银川烟囱新建公司【砖烟囱新建-砼烟囱滑模】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取程序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己的义务,依照群众治理权限,由其上级安齐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许原级群众政府 行政监察机关追查;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止政执法职员的责任,由所正在安全出产监视治理部分追究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群众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及 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入行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操持:
  (一)负责法造农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动被确认背法、不该之日止15日内,将有关当事己的情况书里通报 原部分负责行政监察工做的机构;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受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告发之 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倡议,报本部门引导班子个人议论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 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议书》应当写亮责任追究的现实、根据、方法、批准机关、失效时光、当事人的申诉期 限及蒙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亮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诉当 事人,并听与其陈说和申辩。对其公道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抉择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议作出后,作 出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取当事人说话,做佳思惟工作,连云港烟囱新建公司【砖烟囱新建-水泥烟囱滑模】,催促其做佳工作接交等后续工作。
  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结束责任追 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当当作为其考察、赏罚、任任的主要根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事农作的机构理当 将责任追究的有关资料忘进当事人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依法获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 政答应,私自自事生产经营运动的行为,或者当行政允许已经失效,继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度 规范、行业尺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所作出的详细 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客观、过度、公正、公平、公道等实用法律的普通准绳所作出的 详细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受权或者拜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自乱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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