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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05-07-2011, 02:16 PM   #1
wersf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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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ault cheap grey shoes for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定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弥补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加入国三 次会议制订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固在一个恰当的程度,进而避免激烈的气候转变对人类造成 损害”。

目录
简介概况背景目标减排方式《京都议定书》总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附件附件A附件B责任分辨机制组织缔约方 反响会议进程方法问题履行情况 简介概况  
京都议定书
政府间气象变更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寰球气温将升高1.4℃―5.8℃。目前 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假如能被彻底完整的履行,到2050年之前仅能够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 28℃,正由于如斯,很多批驳家跟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以为其尺度定得太低基本不足以应答将来 的重大危机。而支撑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的今后还要持续修正完美,直达 到到UNFCCC 4.2(d)划定的请求为止。背景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 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 ,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端强迫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度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 排放量的61%),惹人注目标是美国不签订该条约。   公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加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到达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 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前提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 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 年2月16日开始强
1997.12.9的日本京都 结合国天气大会会场
制生效。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发布谢绝批准《京都议 定书》。目标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要挟。   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当减少碳排放量的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 排责任。   《京都议定书》须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同意,才干成为存在法律束缚力的 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 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 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域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含30个 产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减排方式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 》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情势限度温室气体排放。为了增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 容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交易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实现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逾 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越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盘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接收的二氧化碳的 数目。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独特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取“团体方法”,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用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添的方 式,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义务。[1]《京都议定书》总述  
京都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 的终极目标,以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 /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 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景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 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耗费臭氧层物资 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同意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 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掩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 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治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连续农业方式;   (四)研讨、促进、开发和增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进步的翻新技 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打消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反《公约》目标的市场缺点、财政鼓励、税收和关税罢 黜及补助,并采用市场手腕;   (六)激励有关部分的适当改造,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 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协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 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对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教训并交流信 息,包括想法改良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尔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方便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辨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制约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 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 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 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 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判断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 调和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说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 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 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 明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从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 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吸收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权衡,利用以实现附件一所 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 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 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储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量。作为本议 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 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扫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 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 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 》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当前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 起的活动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答应正在向市场经济 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必定水平的灵活性。   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 量应即是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 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形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 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 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 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 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 期停止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 分,应计入失掉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 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 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 ,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尽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如来佛祖,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 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 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 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张罗、保险和技术转让。第四条  1.凡订立协定共同 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有其依靠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 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 为履行了这些承诺。调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议内容通知 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行。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 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 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 的其本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自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 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 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第五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 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破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消除 的国家系统。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制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 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如不应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 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看 法,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剂,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 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断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 遵照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 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 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 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 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订正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第六条  1.为履行第三 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 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b)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任何以其它方式产生的减少或增 强是额外的;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单位;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 、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以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 单位的行动。   4.如依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 在查明问题后可继承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 条的承诺。第七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肯定的为确 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中载列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必要 的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   3.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的承诺期第一年根据《公约》提交第一次清单始,每年提 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类缔约方应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为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后和在依 下述第4款规定通过指南后应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一部门。其后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的频度,应由作为 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就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所决定 的任何时间表。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定期审评编制本条所要 求信息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指南。作为本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还应在第一个承诺期之前就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作出决议。第八条  1.附 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并依照作为 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依下述第4款为此目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 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部分予以审评。此外,附件一所列 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   第八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提交的国家信息通报,应由专家审评组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 关决定并按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依下述第4款为此目的所通过的指南予以审评。附件 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1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排放清单和分配数量的年度汇编和计算的一局部予以审评。 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第七条第2款提交的信息,应作为信息通报审评的一部分予以审评。   2.专家审评组应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此目的提供的指点,由秘书处进行协调,并由从《公约》缔约方 和在适当情况下政府间组织提名的专家中遴选出的成员组成。   3.审评过程应对一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方面作出彻底和全面的技术评估。专家审评组应编写一份呈文 提交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讲演中评估该缔约方履行承诺的情况并指明在实现承诺方 面任何潜在的问题以及影响实现承诺的各种因素。此类报告应由秘书处罚送《公约》的所有缔约方。秘书处应列明 此类报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问题,以供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予以进一步审 议。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并在其后按期审评关于由专家审 评组审评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   5.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附属履行机构并酌情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协助下 审议:   (a)缔约方按照第七条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条进行的专家审评的报告;   (b)秘书处根据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问题,以及缔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   6.根据对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审议情况,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职何事项 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决定。第九条  1.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 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 本议定书。   这些审评应同依《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a)项所要求的那些相关 审评进行和谐。在这些审评的基本上,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行 动。   2.第一次审评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长进行,进一步的审评应定期 适时进行。第十条  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的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别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次序、 目标和情况,moja mid caviar mbt uk,在错误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但重申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继续促进履 行这些承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款,应:   (a)在相关时并在可能规模内,制定合乎成本效益的国家的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形下区域的方案,以改进可反 应每一缔约方社会经济状态的处所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或模式的品质,用以编制和定期更新《蒙特利尔议定书 》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同时采用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 可比喻法,并与《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相一致;   (b)制订、执行、颁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的方案以及 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   (一)此类计划,除其它外,将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此外,旨在改进地区 计划的适应技术和方法也可改良对气候变化的适应;   (二)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根据第七条提交依本议定书采取的行动、包括国家方案的信息;其它缔约方应努力 酌情在它们的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载有缔约方认为有助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减缓温室气体排 放的增加以及增强汇和汇的清除、能力建设和适应措施的方案的信息;   (c)合作促进有效方式用以开发、运用和传布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专有技术、做法和进程 ,并采取所有实际步骤促进、便利和酌情赞助将此类技术、专有技术、做法和过程特别转让给发展中国家或使它们 有机遇获得,包括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利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安排的有利于环境的技术,并为私有部门发明有利 环境以促进和促进转让和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   d)在科学技巧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促进保持和发展有系统的观测体系并发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相关 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各种应对策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并促进发展和加强本国能力以参与国际及政 府间关于研究和系统观测方面的努力、方案和网络,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五条;   (e)在国际一级合作并酌情利用现有机构,促进拟订和实施教导及培训方案,包括增强本国能力建设,特殊 是加能人才和机构能力、交流或调派职员培训这一范畴的专家,尤其是培训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并在国家一级促进 大众意识和促进公家获得有关气候变化的信息。应发展适当方式通过《公约》的相关机构实施这些活动,同时考虑 到《公约》第六条;   (f)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在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按照本条进行的方案和活动 ;   (g)在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方面,充分斟酌到《公约》第四条第8款。第十一条  1.在履行第十条方 面,缔约方招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 《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应:   (a)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 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而导致的全体费用;   (b)并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 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 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猜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摊派累赘的主 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 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实用于本款的规定。   3.《公约》附件二所列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发达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域和其它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 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履行第十条的资金。第十二条  1.兹此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帮助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许诺。   3.依清洁发展机制:   (a)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项目活动;   (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 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   4.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利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 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视。   5.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根 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被迫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丈量的和长期的效益;   (c)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   6.如有必要,干净发展机制应协助部署经证明的项目运动的筹资。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方式和程序,以期通过对项目活 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力和牢靠性。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证实的项目活动所发生的部分收益用于支付行 政开销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用度。   9.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对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介入,可包括 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须遵守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领导。   10.在自2000年起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代内所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可用以协助在第一个承 诺期内的遵约。第十三条  1.《公约》缔约方会议 《公约》的最高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 议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 由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者作出。   3.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 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当选出的另 一成员调换。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议定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 为促进本议定书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赋予它的职能,并应:   (a)基于依本议定书的规定向它供给的所有信息,评估缔约方实行本议定书的情况及根据本议定书采取的措 施的总体影响,尤其是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累积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公约》目标方面获得 进展的程度;   (b)根据《公约》的目标、在履行中获得的经验及科学技术常识的发展,定期审查本议定书规定的缔约方义 务,同时适当顾及《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所要求的任何审评,并在此方面审议和通过关于 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c)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凑合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办法进行信息交换,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有差 别的情况、义务和能力,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   (d)应两个或更多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 考虑到缔约方的有差异的情况、责任和才能,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   (e)依照《公约》的目标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并充足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促进和指导发 展和定期改进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的、旨在有效履行本议定书的可比拟的方法学 ;   (f)到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议定书所必须的倡议;   (g)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设法发动额定的资金;   (h)设立为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i)酌情寻乞降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   (j)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的其它职能,并审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所导致的任何任 务。   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依《公约》规定采用的财务规则,应在本议定书下对比适用,除非作为 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决定,mbt shoes london。   6.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秘书处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约举行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其后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应每年并且与《 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联合举行,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 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传达给各缔约方后 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均可派代表 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历 的集团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cheap grey shoes for,经通知秘书处其乐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 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察看员的接收和参加应遵守上述第5款所指的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支配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 应对照适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本议定书所赋予它的职能。第十五条  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 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公约》关于该两 个机构行使职能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届会,应分离与《 公约》的附属科技征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的会议结合举办。   2.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可作为视察员参加附属机构任何届会的议事工作。在附属机构作为 本议定书从属机构时,在本议定书之下的决定只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作出。   3.《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能处理涉及本议定书的事项时,附属机构主席团中 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 一成员替代。第十六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可能作出 的任何有关决定,在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对本议定书适用并酌情修改《公约》第十三条所指的多边协商程序。适用 于本议定书的任何多边协商程序的运作不应侵害依第十八条所设立的程序和机制。第十七条  《公约》缔约方会 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准则、方式、规矩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的目的,附件B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商业。   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为的补充。第十八 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适当且有效的程序和机制,用以继 定和处理不遵守本议定书规定的形式,包括就成果列出一个示意性清单,同时考虑到不遵守的起因、种别、程度和 频度。依本条可引起具拘谨性效果的任何程序和机制应以本议定书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过。第十九条  《公约》 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二十条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   2.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上通过。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 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 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议定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一 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修改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通过 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收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chapa water,依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议定书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接受 该项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它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该项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第二十一条  1.本议定书的附件应构本钱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议定书时即同时 提及其任何附件。本议定书生效后通过的任何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属于迷信、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任何 其它阐明性资料。   2.任何缔约方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件提案并可对本议定书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议定书的附件和对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常会上通 过,buy mbt shoes london 布达拉宫。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 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任何修正的案文送交《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并送交保 留人以供参考。   4.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提出的任何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 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项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以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四分之 三多数票通过。通过的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 接受。   5.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过的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于保存人向本议定书的 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该附件或通过对该附件的修正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书面 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缔约方,   项附件或对该附件的修正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6.如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本议定书的修正生 效之后方可生效。   7.对本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应依据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但对附件B的任何修正 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批准的方式通过。第二十二条  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量雷同的表决权 。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本人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第二十三条  联合 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第二十四条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属于《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 体化组织签署并须经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应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 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本议定书应自其签署截止日之越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 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 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由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 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力。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申明其在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 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革告诉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第二十五条  1.本议定书应 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共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 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 效。   2.为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附件一 所列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中通报的数量。   3.对于在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 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参加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 书。第二十六条  对本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存。第二十七条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 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变更后日期生效 。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第二十八条  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 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等同作准。   1997年12月11日订于京都附件附件A  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   部门/源类别   能源   燃料焚烧   能源工业   制作业和建造   运输   其它部门   其它   燃料的飞逸性排放   固体燃料   石油和自然气   其它   工业   矿产品   化工业   金属出产   其它生产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   碳卤化合物和六氧化硫的花费   其它   溶剂和其它产品的使用   农业   肠道发酵   粪肥管理   水稻种植   农业泥土   热带草原规定的烧荒   农作物残留物的田间熄灭   其它   废物   海洋固体废物处理   废水处置   废料焚化   其它附件B  缔约方 量化的限制或减少排放的承诺   (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   澳大利亚………………………………………………………108   奥天时…………………………………………………………92   比利时…………………………………………………………92   保加利亚*……………………………………………………92   加拿大…………………………………………………………94   克罗地亚*……………………………………………………95   捷克共和国*…………………………………………………95   丹麦……………………………………………………………92   爱沙尼亚*……………………………………………………92   欧洲共同体……………………………………………………92   芬兰……………………………………………………………92   法国……………………………………………………………92   德国……………………………………………………………92   希腊……………………………………………………………92   匈牙利*………………………………………………………94   冰岛……………………………………………………………110   爱尔兰…………………………………………………………92   意大利…………………………………………………………92   日本……………………………………………………………94   拉脱维亚*……………………………………………………92   列支敦士登……………………………………………………92   立陶宛*………………………………………………………92   卢森堡…………………………………………………………92   摩纳哥…………………………………………………………92   荷兰……………………………………………………………92   新西兰…………………………………………………………100   挪威……………………………………………………………101   波兰…………………………………………………………94   葡萄牙…………………………………………………………92   罗马尼亚*……………………………………………………92   俄罗斯联邦*…………………………………………………100   斯洛伐克*……………………………………………………92   斯洛文尼亚*…………………………………………………92   西班牙…………………………………………………………92   瑞典……………………………………………………………92   瑞士……………………………………………………………92   乌克兰*………………………………………………………10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92   美利坚合众国…………………………………………………93   注:*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2]责任辨别  《京都议定书》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 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详细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 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机制  《京都议定书》树立了旨在减排的3个机动配合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许可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巧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 得相关技术和资金。2006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范围已达到300亿美元。组织  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 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目前的 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 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 严峻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 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缔约方反映会议进程  第1/CP.3号决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评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b)项,得出论 断认为这些款项是不充足的,回顾其第1/CP.1号决定,题为“柏林授权:审查《公约》第四条第2款(a) 项是否充分,包括关于议定书的提案和关于后续行动的决定”,其中一致赞成开始一个进程以使缔约方会议可以为 2000年以后的阶段采取适当举动,包括由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通过一项议定书或另一种法律文 书,mbt zuri shoes sale,   进一步回顾这一过程的目的是加强《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和(b)项中的承诺,促使附件一所列发达 国家/其他缔约方制定政策和措施,以及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温室气体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 的肃清,订定在规定期限内如2005、2010和2020年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指标,   还忆及,根据柏林受权,这一进程将不为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进任何新承诺,但重申第四条第1款中的现 有承诺,并继续推动这些承诺的履行以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第四条第3款、第5款和第7 款,   注意到柏林特设小组第八届会议的各份报告①,   注:①FCCC/AGBM/1995/2and 7 and Corr.1;FCCC/AGBM/1996/5,8,and 11;FCCC/AGBM/1997/3,3/Add.1 and Corr.1,5,8,and 8/Add.1.   赞赏地审议了柏林授权特设小组主席提出的报告,   赞美地注意到全体委员会主席关于委员会工作成果的报告,   否认需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作出筹备,   意识到宜及时开始工作为将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取得胜利结果铺 平途径,   1.决定通过本决定所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2.请联合国秘书长担负《议定书》的保存人,并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将《议定 书》在纽约开放供签署;   3.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缔约方于1998年3月16日或在该日之后尽早签署《议定书》, 并尽快酌情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书或加入书;   4.又请尚未成为《公约》缔约方的国家不加迁延地酌情批准或加入《公约》,以便能成为《议定书》缔约方 ;   5.请附属科技咨询主席和附属履行机构主席,考虑到核可的1998~1999年两年期方案估算和与秘书 处工作有关的方案②,就为供缔约方会议第四届会议审议下列事项而所需的准备工作给予秘书处指导,和酌情向各 自附属机构分配关于这些事项的工作:   注:②FCCC/CP/1997/INF.1.   (a)就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应用变化和林业类方面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的变化有关的哪些额外的因人 引起的活动应如何记入按《议定书》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公约》附件一所列《协定书》缔约方的分配数量或从中 减去一事确定模式、规则和指南,mbt shoes vs sketcher 有感性命懦弱;   (b)依《议定书》第十七条尤其是为排放贸易的核查、报告和责任规定相关原则、模式、规则 和指南;   (c)如《议定书》第六条所规定,为《公约》附件一所列任何《议定书》缔约方向任何其他这类缔约方转让 或从它们取得由旨在减少任何经济部门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或加强温室气体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产生的任何排放减 少单位制订指南;   (d)考虑和酌情采取关于适当办法的行动以处理个别名目对《议定书》附件B所列缔约方承诺期排放会有重 大影响的情况;   (e)剖析《议定书》第十二条第10款的影响;   6.请附属科技咨询机构主席和附属履行机构主席向这两个机构的第八届会议提出一项关于其筹备工作分工的 联合提案,以使《议定书》生效之后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缔约方会议可能完成《议 定书》为其规定的任务。方法问题  1997年12月11日   第12次全领会议   第2/CP.3号决定与京都议定书有关的方法问题   缔约方会议,回顾其第4/CP.1号和第9/CP.2号决定,核准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四届会议的有关结 论①,   注:①FCCC/SBSTA/1996/20.paras.30 and 54.   1.重申缔约方应该使用1996年修订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来估计和报告 《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   2.声名在有数据可得的情况下应该估计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实际排放量,并用于报告排放量 。缔约方应该尽一切努力来发展必要的数据起源;   3.重申缔约方使用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该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其第二次评估报告中根据100 年时光范围内温室气体的影响提出的那些潜能值(“1995年气专委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考虑到全球升温 潜能值估计中波及到的固有的庞杂的不确定因素。此外,仅为了参考的目的,缔约方还可以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 提供的另一种时间范畴;   4.回想按照1996年修订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根据出卖给从事国际运 输的船舶或飞机的燃料计算的排放量不应该列入国家总数,而应该单独予以报告,并催促附属科技咨询机构进一步 考虑将这些排放量列入缔约方总的温室气体清单;   5.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进行的多边活动所产生的排放量不应列入国家总数,而应该独自予以报告。与其 余活动有关的排放量应列入一个或多个有关缔约方的国家排放量总数。履行情况  1997年12 月11日   第12次全部会议   第3/CP.3号决定《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的履行情况   缔约方会议,留神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8和第9款的规定,又注意到《公约》第三条和“ 柏林授权”第1段(b)项中的规定①,   注:①Decision 1/CP.1.   1.请附属履行机构在其第八届会议上开始一个进程来查明和确定需要采取哪些行动,以满意第四条第8和第 9款所指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因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变措施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特定需要。须审议的 问题中应包括与供资、保险和技术转让相关的行动;   2.又请附属履行机构向第四届缔约方会议报告这一进程的结果;   3.请缔约方会议在第四届会议上参照这一进程的结论和提议作出关于所需行动的决定。 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参考材料 1
《京都议定书》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9/03/content_548525.htm
2
京都议定书全文内容  

http://www.foshan.gov.cn/foshangov/xxgk/ztjs/hbzt/zcfg/zxfg/200810/t20081021_1095907.html
扩大浏览: 1
世界条约网
2
新华网{www.xinhuanet.com/}
开放分类: 传染,环保,环境维护,气候,世界公约 我来完善 “京都议定书”相干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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